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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世华与高安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华,高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华,男,生于1971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高安均,男,生于1963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唐世华与高安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高安均需支付申请人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唐世华与高安均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