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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文忠与陈家权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忠,陈家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640号原告张文忠,汉族。委托代理人者红丽,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家权,汉族。原告张文忠与被告陈家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文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忠撤回对被告陈家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张文忠承担;剩余286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唐建芳人民陪审员  罗凤珍人民陪审员  郭翠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