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红军,阳城县东冶镇古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利峰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