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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钟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2刑初82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某,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钟某某以4000元的租金向唐某某承租位于郁南县历洞镇内翰村委上埇村上埇坑山场改种杉树,同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山场的林木。经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采伐林木蓄积为19.64立方米,折出材量为12.38立方米。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查结果、证人唐某某、陶某某、莫某某、莫某甲、莫某乙、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砍伐林木总蓄积为19.6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在犯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钟某某处以适当的刑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绍红人民陪审员  梁少芝人民陪审员  卢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