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22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秀风雨被执行人木尔沙拉木·恰尔木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风,木尔沙拉木·恰尔木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徐秀风,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木尔沙拉木·恰尔木汉,男,哈萨克族,1955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徐秀风与被执行人木尔沙拉木·恰尔木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徐秀风要求被执行人木尔沙拉木·恰尔木汉应给付案款5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2.5元,本案执行费703.44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木尔沙拉木·恰尔木汉依法进行了“四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木尔沙拉木·恰尔木汉的银行账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风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丹乃· 阿 哈德勒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塔拉甫·哈不道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