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4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1993年8月26日生,繁峙县砂河镇三村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台镇人。本院在执行范某某与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9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9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