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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7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巧会与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巧会,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7784号原告:郑巧会,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合江街道南天寺村8组。执行事务合伙人:四川新塬农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合江街道南天寺村8组,法定代表人刘怡。原告郑巧会与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巧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巧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材料费、施工费,合计1592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7年2月在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的学校旁边新修建一处厕所,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材料,被告还负责厕所内墙壁的粉刷,材料、施工费用合计人民币55928元,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40000元,并于2017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一张,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7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材料费、施工费15928元。欠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6月4日,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向原告郑巧会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欠郑巧会建材费、施工费合计壹万伍仟玖佰贰拾捌元整(15928.00元),预计支付时间2017年7月10日前。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欠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理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支付时间向原告支付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欠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建材费、施工费159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巧会支付建材费、施工费合计159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新塬遛鸡哥农场(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