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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恢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青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1719号被罚款人叶青云,男,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秋花与被执行人叶青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叶青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青云罚款50元,限在2017年10月2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