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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樊某,男,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樊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返还申请人垫付的第三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二、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承担。申请人樊某依据本院(2017)陕042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任科林审判员  陈筱曼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