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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凤香与李仁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香,李仁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879号原告:何凤香,女,汉族,1938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来斌,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群,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全,男,汉族,1959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杰初,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904-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410XX。负责人:唐珂。委托代理人:梁键庭,男,汉族,1990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何凤香诉被告李仁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及对参与度进行鉴定。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同意并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同年8月22日本院收取了该所的鉴定意见书。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6月8日、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仁全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6467.27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仁全辩称: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湘E×××××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万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我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垫付原告5000元,应核实其他被告的垫付情况。本案有两名伤者,请依法分配交强险份额。3.肇事车辆属特种车辆,被告李仁全应提供从业资格证,若无从业资格证则属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事由,我司在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4.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5.本案的诉讼费不应由我司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9时00分许,李仁全驾驶湘E×××××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南海区沙头××路沙头警务区对开路段时,与推轮椅的叶某及坐轮椅的何凤香发生碰撞,造成叶某、何凤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仁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何凤香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广东省医结合医院沙头分院住院治疗,10月8日出院。为此共产生了医疗费31962.87元,同时产生了外购生活用品费512元、购买护腰带、轮椅等费用671元。2016年12月20日,经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达七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3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及对参与度进行鉴定。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原告��损伤达七级伤残;建议2016年8月31日的交通事故在原告何凤香的伤残等级中的参与度为1-20%。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告分别支付了鉴定费4500元、397元。原告属农村户籍,伤残评定时已年满78周岁。肇事车辆湘E×××××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登记权人是被告李仁全。该车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仁全、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向原告垫付了费用15000元、5000元。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若被告李仁全没有营运从业资格证则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李��全具有驾驶湘E×××××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资格证,其是否具有营运从业资格证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性,故对该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第1-3项36762.87元;第4-10项17844.88元(具体详见附表)。由于本次事故同时造成叶财根受伤,交强险的各项限额应作合理的预留,故原告上述损失合共54607.75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17844.88元(已扣除该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预留5000元给另一伤者叶某),超出部分16762.87元(已扣除被告李仁全垫付的15000元),应由该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30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原告的损失已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完毕,故在本案中被告李仁全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仁全垫付的费用可自行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4607.75元予原告何凤香。二、驳回原告何凤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凤香负担709.8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96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81.83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该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11962.87元非医保费用及无关费用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1962.87元(含两被告垫付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没有异议3800元(住���38天x100元/天)3营养费2000元没有医嘱,不予认可酌定1000元4护理费3800元应按70元/天计算2660元[住院38天x70元/天]5残疾赔偿金29024.4元原告伤残不合理,应按重鉴结果计算5804.88元(14512.2元/年×5年×40%×参与度酌定20%)6鉴定费2697元原告自行鉴定且不合理,我司不承担2697元(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7交通费2000元过高,应400元内为宜酌定500元8外购生活用品费512元无医嘱,不予认可512元9残疾辅助器具费671元无医嘱,不予认可671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伤残不合理,不予认可酌定5000元合计96467.27元——54607.75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