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庆双、连仕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双,连仕宝,林东贵,叶小华,黄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黄庆双,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连仕宝,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林东贵,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叶小华,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黄丽斌,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黄庆双、连仕宝、林东贵与被执行人叶小华、黄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黄庆双、连仕宝、林东贵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宝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