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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长松与孙荣贵、王旭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松,孙荣贵,王旭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574号原告:曹长松,男,1968年8月5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户兆华。被告:孙荣贵,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无业,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旭峰,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无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曹长松与被告孙荣贵、王旭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曹长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医药费66962.1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8日晚,遵化市北一环路老拘留所附近,被告孙荣贵、王旭峰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等,住院19天,共花费医药费66962.16元,被告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情形本院亦不能查证确定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长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退回原告曹长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