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增健与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健,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7371号原告:赵增健,男,1989年12月1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刘凯,男,1989年9月6日生,住新沂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王胜,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该分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增健与被告刘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赵增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增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赵增健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闻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