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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房爱娟与镇江市丹徒区荣华能源有限公司、奚元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爱娟,镇江市丹徒区荣华能源有限公司,奚元虎,郑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3597号原告:房爱娟,女,1966年8月6日生,住镇江市。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荣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张巷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奚元虎。被告:奚元虎,成年,住镇江市。被告:郑海燕,成年,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爱娟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荣华能源有限公司、奚元虎、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爱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爱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房爱娟负担。审判员  明张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