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智华与黄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智华,黄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915号原告:卢智华,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岫峰、王祥涛,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毅,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卢智华与被告黄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卢智华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卢智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