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华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灿,张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140号自诉人任文灿,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农民,住当阳市。被告人张华清,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自诉人任文灿以被告人张华清犯重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于2017年10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任文灿、被告人张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任文灿控诉,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张华清与王某在山东省乐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2014年4月9日,张华清又与自诉人在湖北省当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2月13日,张华清与王明庆在当阳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直到2017年4月25日,自诉人知道张华清隐瞒以前结婚的事实。被告人张华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华清辩称,其在没有与王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任文灿结婚属实,对重婚事实认可,但与王某只是法律上的夫妻,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已不存在重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张华清与王某在山东省乐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4年4月9日,张华清又与自诉人任文灿在湖北省当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2017年2月13日,张华清与王某在本院调解离婚。2017年4月20日,张华清以任文灿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山东省乐陵市民政局提供的张华清与王某的结婚登记证明。证实张华清与王某于2011年9月21日在山东省乐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当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的张华清与任文灿的结婚登记证明。证实张华清与任文灿于2014年4月9日在当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3.任文灿、张华清、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婚姻关系中当事人身份。4.本院(2017)鄂0582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张华清和王某于2017年2月1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5.本院(2017)鄂058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张华清向法院起诉与任文灿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张华清的受伤照片。证实自诉人与被告人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骂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清与王某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任文灿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控诉的罪名成立。张华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坦白,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华清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军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泽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