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新辉与袁金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新辉,袁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财保14号申请人:袁新辉,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住天元区。被申请人:袁金辉,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人袁新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金辉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建设村枞树塘组房屋(株私房字0032241)、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1、12车间(株房权证:株字第××号)予以查封。担保人袁新辉用其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湘B×××××),担保人文建元、袁新辉名下所共有的位于天元区珠江南路1号晋合湘水湾6栋2601号[湘(2016)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11045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新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袁新辉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湘B×××××);二、查封担保人文建元、袁新辉名下所共有的位于天元区珠江南路1号晋合湘水湾6栋2601号房屋[湘(2016)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11045号];三、查封被申请人袁金辉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建设村枞树塘组房屋(株私房字0032241)、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1、12车间(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龙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