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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2021号罪犯陈林,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花茈湖口镇三益村五村民组24号。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4日作出(2010)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民事赔偿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家麟、方涛、粟子涵、陈林、冯贵有、唐鼎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宏兵、易小英经济损失286279.48元,已付74000元,余额212279.4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星贤经济损失82183.2元,已付24000元,余额58183.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饶学良经济损失8867.63元,已付4000元,余额4867.63元。该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9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2022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未成年管教所于2017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林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10月17日在湖南省未成年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7次表扬,余8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4000元,本次已缴清,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人民陪审员 范 可 鸣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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