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磊诉曹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磊,曹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磊,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磊,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季磊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7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季磊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如有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未就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故该仲裁协议应属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