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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智明、彭志辉与安晨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智明,彭志辉,安晨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执94号申请执行人:彭智明,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福,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彭志辉,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福,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晨晖,男,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彭智明、彭志辉与安晨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民二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智建审判员  那 亮审判员  卢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