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680号原告: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漯河市人民东路。法定代理人:刘连增,该业委会主任。被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原告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紫薇花园业委会)诉被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薇花园业委会的法定代理人刘连增、被告金土地物业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伟、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薇花园业委会诉称,2013年4月12日,被告物业公司不经原告和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告小区道路旁的景观绿化树木挖走56棵,价值4万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金土地物业公司辩称,1、原告业委会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刘连增无权代表业委会;2、本案刘连增未经业委会会议同意,擅自以业委会名义起诉,应予驳回;3、被告未将小区树木移植别处,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位于漯河市××××号的漯河市金地紫薇花园小区自建成后,开发商漯河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11年2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刘连增任业委会主任。2017年8月7日,原告紫薇花园业委会起诉被告金土地物业公司,以2013年4月12日被告擅自将小区内景观绿化树木挖走56棵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提供提起本次诉讼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本案原告紫薇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起对被告金土地物业公司的诉讼,属于业主委员会重大事项,因原告未提供其提起诉讼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证据,故紫薇花园业委会不符合作为原告起诉的条件,紫薇花园业委会可在提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起诉讼的证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