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82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郭秋君。被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7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磊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382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