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42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张连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张连杰,裴子福,杨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2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被执行人张连杰。被执行人裴子福。被执行人杨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16民初4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金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金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金华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