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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搬离租用房屋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水电、管理费合计人民币(下同)200458.07元及利息(利息等计)、受理费2721元、保全费1901.2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离开原住所地,本院暂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82.88元(因不足支付执行费而未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粤B×××××号、粤B×××××号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留存于厂房内的财产由另案【案号:(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09号】查封并拍卖,涉案房屋在拍卖财产移交给竞买人后已清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拍卖款中可得分配款79702.54元。除上述处置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房屋租金、水电、管理费合计120755.53元及利息(利息等计)、受理费2721元、保全费1901.2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林宗伟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