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祥和鑫物业有限公与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祥和鑫物业有限公,韩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4058号原告:青岛祥和鑫物业有限公。法定代表人:王晓阳,职务总经理。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祥和鑫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祥和鑫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祥和鑫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