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华明塑粉有限公司与孙常庆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华明塑粉有限公司,孙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02民初1766号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华明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法定代表人:邢华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旺,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系原告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孙常庆,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孙常庆因个体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公司购买各种规格的粉末,截至2016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8777.5元,被告于2017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2017年1月16日前付款20000元,从2017年3月份开始每月30号前付款8000元,逾期每日向原告支付5%的滞纳金。但到还款期限后被告至今未按照还款协议承诺的日期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88777.5元并按日支付滞纳金1000元(自2017年1月17日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在审理中,经双方对帐,被告已偿还原告公司货款205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常庆欠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华明塑粉有限公司货款68277.5元,此款被告从2017年11月份开始至2018年11月份止,于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货款5000元,余款3277.5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全部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19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被告孙常庆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