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蒋梅与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梅,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梅,女,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刘龙,男,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申请执行人蒋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存款账户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8098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二十日前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