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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保军、孙秀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保军,孙秀娥,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民初1937号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文齐,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寨支行职工。被告:赵保军,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孙秀娥,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李军邦,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方春红,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吕春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池春兰,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方孟广,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赵雪芹,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方秋月,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茌平农商银行)与被告赵保军、孙秀娥、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茌平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耿文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保军、孙秀娥、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茌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保军、孙秀娥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至偿还日利息,并由被告李军邦、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方春红承担连带责任;2、2016年欠息22905.78元,由借款人赵保军、孙秀娥偿还、被告李军邦、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方春红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赵保军、孙秀娥及保证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赵保军由保证人方孟广、方秋月、李军邦、吕春成担保,于2016年2月14日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后本金结清,现欠息余额22905.78元。借款人拒不还款,后经我支行信贷人员多次催收,都无济于事,同时我行对担保人进行催收,担保人也拒不还款,现此笔借款已逾期,形成重大风险。被告赵保军于2017年2月22日由保证人李军邦、方秋月担保,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现借款余额200000元。借款人拒不还款,后经我支行信贷人员多次催收,都无济于事,同时我行对担保人进行催收,担保人也拒不还款,现此笔借款虽未逾期,但已形成重大风险。被告赵保军未答辩。被告孙秀娥未答辩。被告李军邦未答辩。被告方春红未答辩。被告吕春成未答辩。被告池春兰未答辩。被告方孟广未答辩。被告赵雪芹未答辩。被告方秋月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贷款面谈记录、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保证人夫妻共同财产抵偿还款承诺书等,被告未有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保军由方孟广、李军邦、方秋月、吕春成担保,于2016年2月14日与茌平农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2016年2月14日保证人方孟广、李军邦、方秋月、吕春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赵保军担保。被告孙秀娥作为借款人赵保军的妻子,并向原告方出具“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被告方春红、池春兰、赵雪芹作为担保人的妻子向原告方出具“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被告赵保军于2016年2月14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13日,借款利率为月息8.95375‰,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到期后,经催收,本金已还清,被告现欠利息22905.78元未还。另,被告赵保军于2017年2月4日与茌平农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2017年2月4日保证人方秋月、李军邦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赵保军担保。被告孙秀娥作为借款人赵保军的妻子,并向原告方出具“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被告方春红作为担保人李军邦的妻子向原告方出具“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被告赵保军于2017年2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2月3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0.1500‰,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经催收,被告未还款。现此笔借款虽未逾期,但已形成重大风险,要求提前还款。原告诉来本院。另,茌平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赵保军、孙秀娥、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名下的银行存款222905.78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了(2017)鲁1523民初1937号民事裁定书对赵保军、孙秀娥、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名下的银行存款222905.78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与被告赵保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方孟广、方秋月、李军邦、吕春成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孙秀娥作为借款人赵保军的妻子,向原告方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被告方春红、赵雪芹、池春兰作为担保人的妻子向原告方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担保人方秋月向原告方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赵保军于2016年2月14日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秀娥作为借款人赵保军的财产共有人,并承诺对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孟广、赵保军、吕春成作为担保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方春红、赵雪芹、池春兰作为担保人的财产共有人,并承诺对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保军未按约定期限还清借款,故茌平农商银行要求赵保军、孙秀娥还2016年2月14日借款200000元的剩余利息22905.78元。由被告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方秋月、方孟广、赵雪芹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方秋月、方孟广、赵雪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保军、孙秀娥追偿。原告于2017年2月4日与被告赵保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方秋月、李军邦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方春红作为担保人李军邦的妻子向原告方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赵保军于2017年2月22日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未超出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余额。孙秀娥作为借款人赵保军的财产共有人,并承诺对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秋月、李军帮作为担保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方春红作为担保人李军邦的财产共有人,并承诺对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保军未按约定期限还清借款,形成诉讼风险故茌平农商银行要求赵保军、孙秀娥提前偿还2017年2月22日借款200000元及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由被告方秋月、李军邦、方春红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军邦、方春红、方秋月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保军、孙秀娥追偿。被告李军邦、方春红、赵保军、孙秀娥、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经传唤未有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保军、孙秀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22905.78元;二、被告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保军、孙秀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1日利息,按合同约定月息10.150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22日至付清之日在月息10.1500‰基础上加收50%;四、被告方秋月、李军邦、方春红对上述第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按承担数额向被告赵保军、孙秀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元,保全费1635元,由被告赵保军、孙秀娥、李军邦、方春红、吕春成、池春兰、方孟广、赵雪芹、方秋月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