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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聚盛源建筑材料厂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聚盛源建筑材料厂,盛行通建材(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50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聚盛源建筑材料厂,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者:樊广路,男,1969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盛行通建材(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仕秀,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聚盛源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盛行通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189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140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189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