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发文申请执行范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文,范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89号申请执行人赵发文,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范金才,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赵发文申请执行范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