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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恢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桂芳与方绪桂、何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芳,方绪桂,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桂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方绪桂,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何建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桂芳与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桂芳借款15万元及借款5万元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3300元,但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价值20157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