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恢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桂芳与方绪桂、何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芳,方绪桂,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桂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方绪桂,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何建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桂芳与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桂芳借款15万元及借款5万元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3300元,但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价值20157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