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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曼丽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曼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3697号原告:陈曼丽,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曼丽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曼丽的委托代理人张锡鼎、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曼丽诉称:2017年2月3日,被告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口头约定6月初还款,现借款期限已至,我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XX辩称:这50000元,不是我借原告的,是我们在一起同居生活时,她向我要彩礼,我给她打了个欠条,我没有见原告的钱,我不应当偿还。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被告XX从原告陈曼丽处借款50000元,并口头约定2017年6月份还款。借款当日,被告XX给原告陈曼丽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陈曼丽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欠款人:XX,2017年2月3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陈曼丽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陈曼丽举证的身份证、XX所写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曼丽与XX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XX借陈曼丽款证据确实、充分,XX应偿还所借款。对陈曼丽要求XX偿还所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辩称的是因为原告向其要彩礼而打的借条,并没有见到这笔款,所以不应偿还,因无证据能够证明,故对被告XX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借陈曼丽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人民陪审员  李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泉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