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夏克义与曹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克义,曹月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1882号原告:夏克义,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月秋,女,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克义与被告曹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夏克义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