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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夏克义与曹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克义,曹月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1882号原告:夏克义,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月秋,女,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克义与被告曹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夏克义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