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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占领与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领,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初138号原告陈占领,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高聪颖、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怀中,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领诉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要求恢复驾驶证被扣12分记录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调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占领以其与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已庭外协调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雅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