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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山东省荷泽市巨野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巨野县,现住华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湘F×××××面包车来到华容县城吃饭并饮酒。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返回华容县万庾镇塌西湖渔场工地,当车辆行驶至S203线吴家桥村八组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撞上前方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杨某1当场死亡。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赵某某负全部责任,杨某1不负责任。2017年7月31日,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0.72mg/100ml,被害人杨某1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材料等书证;证人蔡某、程某、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菁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 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