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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朱云怀与侯鸿鸽、赵吕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怀,侯鸿鸽,赵吕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487号申请执行人:朱云怀,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侯鸿鸽,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赵吕法,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2016)苏1324民初89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吕法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朱云怀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80元,保全费2270元。经申请执行人朱云怀申请,2017年7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侯鸿鸽名下位于泗洪县锦绣华庭C2幢3-206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侯鸿鸽名下的财产,2017年7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赵吕法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42幢1-402室房产(正另案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超执行员  徐诚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