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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杭惠萍与被执行人孔春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惠萍,孔春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588号申请人:杭惠萍,女,1990年6月1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孔春牛,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杭惠萍与被执行人孔春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高漆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孔春牛房产已由我院处理结束,现无车辆、银行存款,并将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