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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钱兰、叶正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兰,叶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兰,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叶正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兰与被执行人叶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钱兰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21执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