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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阮正凤等人申请执行周智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正凤,骆有忠,骆有旺,骆有兵,骆有红,骆有存,骆有珍,周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374号申请人执行人阮正凤,女,住姚安县。申请执行人骆有忠,男,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执行人骆有旺,男,住姚安县。申请人执行人骆有兵,男,住姚安县。申请人执行人骆有红,男,住姚安县。申请人执行人骆有存,女,住姚安县。申请人执行人骆有珍,女,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周智雄,男,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阮正凤等人申请执行周智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姚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由周智雄给付阮正凤等人补偿款10000元,由周智雄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经采取执行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释明本案实际情况后,申请人同意国家司法救助8000元后,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0)姚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进行救助。案件终结后,国家司法救助中心保留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追偿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回的款项纳入姚安县司法救助金循环使用。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周丕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发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