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0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