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留杰、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留杰,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留杰,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仁,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住汝州市,经汝州市陵头乡东山村民委员会推荐作为王留杰的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韩治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留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留杰及委托代理人朱元仁、被上诉人河南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退还上诉人王留杰。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王东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少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