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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822行审25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社会抚养费247799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何仕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