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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陈永兴、林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兴,林坚,张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兴,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利,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坚,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张舒,女,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永兴因与被上诉人林坚、原审被告张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永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2126元,由上诉人陈永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淑娟审 判 员 郑乐影审 判 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志灯书 记 员 吴丹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