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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乐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2441号罪犯杨乐,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乐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乐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5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2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止日:2023年8月13日。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认为,罪犯杨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杨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5年获得第2季度季度奖、2015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1季度季度奖、2017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王业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