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易平、易家顶、罗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易平,易家顶,罗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807054488。被执行人:易平,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易家顶,男,汉族,1944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罗兰英,女,汉族,1945年11月2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易平、易家顶、罗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易平、易家顶、罗兰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