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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12民初191号 原告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旭霞,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旷某某,女。 本院在��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文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奕芹 核对人:周奕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