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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宗龙、芜湖市正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龙,芜湖市正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宗龙,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正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凤鸣湖社区居委会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7357498K。法定代表人:张强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3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正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