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宗龙、芜湖市正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龙,芜湖市正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宗龙,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正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凤鸣湖社区居委会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7357498K。法定代表人:张强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3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正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