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10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见利与肖茂珠、孔德宪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见利,肖茂珠,孔德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10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见利,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肖茂珠,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孔德宪,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本院在执行郭见利与肖茂珠、孔德宪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及违约金24万元及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茂珠于2017年10月2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郭见利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见利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肖茂珠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肖茂珠、孔德宪账户的冻结,只冻结被执行人肖茂珠、孔德宪在麻城市立峰石英石有限有限公司享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股权,双方再自行协商股权抵款事宜,申请执行人郭见利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