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与叶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叶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829号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纪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叶某。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怡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