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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玉华、熊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华,熊永红,窦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华,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熊永红,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窦林慧,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年与被执行人熊永红、窦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鄂1003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永红、窦林慧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03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